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