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有关市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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