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