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有关产品质量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