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