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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