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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