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 产品质量的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