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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