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生产者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者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