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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