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二年以上。但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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