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