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应当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