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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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二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四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体器官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官。 人体...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五条 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应当报市...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六条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七条 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 2....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八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九条 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对医院报送的资料应当予...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条 医院负责受理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并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 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当具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信息库患者的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情况有异...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市红十字会、医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患者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倒卖人...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卫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院、医师不按规定的方法处理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由...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部门...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资格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市卫生部门...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泄露捐献者或者患者资料的,由市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一条 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部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三条 医院、医师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相配套的规定: (一)可实施移植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死者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