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卫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