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并处以售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十倍的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取消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