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院、医师不按规定的方法处理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