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资格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市卫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具备器官移植专门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负责人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