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泄露捐献者或者患者资料的,由市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