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