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相配套的规定: (一)可实施移植的人体器官的种类目录; (二)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具体处理办法; (四)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定; (五)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的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