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三十一条 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