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七条 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 2.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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