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八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