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织配型等医学标准进行分类,如实录入人体器官信息库,录入的资料应当及时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认。 市红十字会应当保证人体器官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申请,不得删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