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当具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