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二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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