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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