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