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