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