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