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