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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