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工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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