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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