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