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