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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