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