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9-05 共 7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深度融合应用,规范人工智能产业有序...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遵循科技引领、应用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工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基础研究、基础平台、技术开发、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普及应用,提高全社会人工智能的应用意...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核心环节,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五条 加快国家、省、市研究平台建设,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七条 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方式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创新组织...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和竞争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强化对人工智能基...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发挥...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准确反映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五条 赋予人工智能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有关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解决用电、用地、审批、入场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中心运行评估评价体系,探索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标准,搭建支撑人工智...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构建人工智能产...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数据互...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数据的流通利用,促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从事人工智能研...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源开发平台和开源...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细分行业场景,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向行业上下游企业开放人工智能关...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测试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提供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三十九条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文化、交通、住房保障等民生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公共...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条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法律服务、社会治安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一条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二条 支持保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殊人群权益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务需...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三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确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流程,降低5G、物联网等新...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注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互认机制,提高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效率。...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人工智能产业布局,在资金、产业用地...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国际贸易准则的产业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人...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引导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区域自主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企业创办研究机构、与学校联合建设实验室,建...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制订、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建立海外人才储备库。以重大...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和出入境、住房、外汇管理、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发挥市人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按照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聚焦人工智能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开...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探索完善适应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专门性保险赔偿体系,为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链条的保险保障。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人工智能奖励活动,对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人工智能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九条 培育本市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人工智能标准组织和行业组织。 鼓励行业组织提供创业培...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十条 支持和鼓励举办人工智能境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影响力国际学...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十一条 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引导,开展人工智能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科普。 市产业主管...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发布本市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治理遵循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规定,设立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收入变...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八条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九条 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将遵守伦理安全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伦理安全风险教育、法律法规教...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十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监督活动,向市产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举报违反法律...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十一条 对于公共决策领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领域的算法,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十二条 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