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数据的流通利用,促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对外提供其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对外提供其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