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数据在人工智能场景的创新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