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源开发平台和开源社区,利用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计算平台,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