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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