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建设运营机制,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