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