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在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支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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