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探索实行项目经理人或者经理机构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优化过程管理、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对实施效果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以追加支持。
探索实行项目经理人或者经理机构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优化过程管理、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对实施效果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以追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