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发挥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国际创新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作用,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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